年起,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有调整

2021-12-28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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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负担,近日,我市对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策自年1月起执行。

增加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将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将恶性肿瘤门诊化疗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将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癫痫病为元、活动性结核病元。

扩大部分门诊特疾病保障范围。将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肾炎分别列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循环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病种范围;将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列入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精神系统疾病病种范围。

调整部分病种报销目录。我市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实行门诊特殊疾病药品、诊疗、治疗目录管理。经专家论证,新政策扩大了循环系统疾病、高血压、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13个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报销范围,共新增了37种药品(检查项目)。另外,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中的15种肿瘤西药纳入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报销目录,按规定先行自付20%后,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

至此,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病种城镇职工为47个,城乡居民50个,报销目录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1.我市可申请待遇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门诊特殊疾病分为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包括: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硬化)、糖尿病(糖尿病)、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高血压(高血压)、免疫系统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行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股骨头坏死)、干燥综合征(干燥综合征)、垂体瘤(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门诊大病包括: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脏器移植(器官移植),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放射治疗、门诊化疗)。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门诊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2.如何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需要向人社部门申请,鉴定通过后享受待遇。基本规定是如下:

普通慢性病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每年4月份受理城镇职工申报,鉴定通过者7月1日起享受待遇;每年10月份受理城乡居民申报,鉴定通过者次年起1月1日起享受待遇。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城镇职工恶性肿瘤申报每季度末受理一次,鉴定通过者,次月15日前开始享受待遇。城镇职工恶性肿瘤患者申请门诊放、化疗待遇实行备案制度,在统筹区域内就诊的,须向经治城镇医院申请认定,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到统筹区域外就诊的,须先行向经办机构备案。

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向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实行随时受理申报、按月鉴定,鉴定通过者次月起享受待遇。

3.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如何?

我市对患者在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定点单位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起付金以上、统筹支付限额以下、规定目录范围内,按比例报销的政策。

城镇职工待遇。起付金每年元。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80%(乙类先行自负5%后报销80%),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各病种不同(元—元),每人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元,最高多增加元。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90%(乙类自负5%后报90%),年度统筹支付限额(门诊和个人住院统筹支付累计)按城镇职工住院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待遇。门诊慢性病起付金成人每年元,学生儿童元。报销比例: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年度统筹支付限额单病种元,2个病种及以上元;门诊大病起付金标准按医院确定,报销比例和年度统筹支付限额(门诊和住院统筹支付累计)按住城乡居民院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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