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为什么还是可以理赔

2025/7/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郑华国 https://yiyuan.99.com.cn/bjzkbdfyy/yyzj/260588.html

这是我在年的第篇原创文章。

年3月,徐某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乳纤维腺瘤”,期间的甲状腺检查结果为”双侧甲状腺结节、双侧颈部淋巴结“。

年4月,徐某投保新华人寿的重疾险和医疗险,仅告知了乳腺纤维瘤,但并未告知甲状腺异常。

年6月,徐某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甲状腺癌”,已达到重疾险和医疗险的理赔条件。

年7月,保险公司向徐某下发合同解除通知书、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徐某在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决定解除合同不退费、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这次事件同样有两个问题:

①徐某是否知道自身的甲状腺结节异常?

②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进行详细的体况询问?

第一个问题——徐某是否自知甲状腺异常,

由于检查报告单上载明其患有双侧甲状腺结节、双侧颈部淋巴结,故应当认定徐某知道自身的甲状腺异常。

第二个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询问责任,

①一方面,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保险单签收回执上的签名,都可以证明保司尽到了询问责任。

②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销售员顾某陈述,其当时找徐某购买保险时,仅询问了徐某最近有没有住院,并没有询问过检查异常。

故保险公司不足以证明已经就健康告知对徐某逐一进行询问,因此理应给付重疾险和医疗险的保险金。(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

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顾某的陈述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她的陈述直接认定了保险公司未尽责去履行询问责任。也就是说,过错在业务员而不在于投保人。简单理解就是,“不是我不告知,而是保险公司没问呀”。

震惊之余,有两个现象值得大家注意:

①投保时的健康告知不止涉及住院史,还涉及到检查异常,我们一定一定要注意近两年的检查异常。

②说实话,大多数的理赔纠纷中,业务员绝对不会承认自己的失责。就拿这个案例举例,业务员顾某的失责是会被保险公司追责赔偿的。

所以,我们投保时做好健康告知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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