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联泰广东分公司以案说险投保未如实
2023-2-23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为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清朗金融网络环境,大都会人寿积极响应监管号召,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通过“以案说险”普及金融知识,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实提升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大都会人寿广东分公司以案说险年4月黄女士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年8月黄女士因“发现盆腔包块1年余,下腹胀痛2天”住院,诊断为卵巢交界性浆液性囊腺瘤IC3期并申请重大疾病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时发现:客户于年2月曾发现有子宫腺肌症、卵巢囊腺瘤、子宫内膜异位囊肿等情况,但投保时未做任何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点,我司以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向我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保费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风险提示
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结论。客户如果故意隐瞒身体状况,即使保单承保,后续理赔也容易引发纠纷。所以在投保之初,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一定要仔细询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客户也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