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需终身服药,责任如
2023-3-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彭洋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705770517405791082&wfr=spider&for=pc
手术存在过错,术后患者出现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状,需终身服药,医院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经过
手术后甲状腺功能减退,需要终身服药
一女士因颈部吞咽不适伴随声音嘶哑半年多,到医院就诊,诊断是双侧甲状腺包块性质待查,检查后,进行“单侧甲状腺切除伴他叶切除术”,手术中发现左右侧甲状腺都有实性结节,于是切除了甲状腺左叶以及峡部、甲状腺右叶并清扫左叶中央区淋巴结及左侧第Ⅲ区淋巴结。
手术后出现四肢麻木、手脚抽搐、呼吸急促等病症,该医院评估,考虑术后低钙血症,给予静脉补钙治疗。但是住院40天没有好转,出院诊断是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右侧甲状腺结节性甲状腺肿、电解质紊乱等。医院治疗一个月,出院诊断是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需要坚持终身服用甲状腺素钠片。
医院--医院,住院诊疗行为有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二、司法鉴定
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伤及甲状旁腺血供,造成损害后果
司法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5%-35%,构成八级伤残。
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为甲状腺切除术并发症之一,根据外科临床技术操作相关依据,手术过程中应仔细轻柔地处理甲状旁腺及其血供,以避免损伤甲状旁腺的功能。
手术中存在过错
手术记录中,没有见到院方对手术中寻找并保护甲状旁腺及其血供的操作描述,存在过错。
病历书写不规范,术前准备不足
手术准备的病历中,拟行手术或手术方案名称多处不一致,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存在过错,医院术前准备不足。
患者入院当日甲状旁腺激素正常,术后出现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状,考虑手术过程中造成甲状旁腺血供损伤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存在关系。
三、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万元多,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本案双方均上诉,患者主张鉴定意见仅为证据一种,给出的责任比例可以参考,但是不能以鉴代判,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医院方上诉认为,甲状旁腺损伤分为永久性和暂时性损伤,经过治疗和肌体恢复,甲状旁腺激素恢复到正常水平,损伤症状不存在的,是暂时性损伤;经过6-12个月的治疗,甲状旁腺激素仍无法恢复正常的,是永久性损伤,患者的甲状旁腺激素在事后几次检验均恢复到正常值,损伤症状都已经完全消失,没有了损害后果,达不到八级伤残。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
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能作为定案依据
[[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规则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合法,能够作为认定该案过错责任和损害后果的依据,如果某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否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甲状旁腺中度损伤构成的伤残等级高于甲状腺中度损伤构成的伤残等级。按医嘱,患者需要终身服药并定期复查,精神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合理。
参见:《云南法制报》.08.17